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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
1)互谅互让,建设方及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施工方不追究建设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友好合作; 2)建设方对应付款列出付款计划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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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
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是先签订相关的合同再履行合同。未签订工程合同这种情况,应当是双方仅进行了口头的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你实际有施工行为,并完成了相应的、合格的工程量,则有权要求建设方或者相应的转包方给予结算。
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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