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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宣传、公示等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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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费用;(二)遵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三)在就医和获得医疗费用报销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报销目录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疗费用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境外就医的;(五)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的;(六)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医疗费用的;(七)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相关手续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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