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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定性,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行为同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后者主体为特殊主体,需有法定的职责;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对电力部门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在作业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应以后者定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该罪。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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