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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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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部分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按照过错比例分担。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抑或是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提交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及主要证据,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供诉状和证据的副本。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如果原告提供了主要证据,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一般会及时予以受理。原告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如果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的,可以由凭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的经济困难证明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院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把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随后安排开庭日期,签发开庭传票。通过邮寄、留置等各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非涉外案件须公告两个月。公告期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开庭时原告应按照传票通知的时间准时到达开庭地点,中途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退庭,否则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开庭不到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对于当事方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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