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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3
为你提供该咨询的律师并不“专业”,他犯了一个最起码的常识性错误——法律不溯及既往。早在1974年由你爷爷奶奶给你的叔辈们分家产时就已经确定了北屋三间的产权归你爸爸所有了。八年后的1982年,又进一步补充使整个院子及院内所有房屋都归你爸爸所有了。按当时的婚姻法律规定,结婚八年后,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时发生的事,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而不能适用现行的法律,即只要在你父亲去世时已经结婚超过八年,这房产就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你母亲的一半。那么,你父亲去世时,这房产的一半(即50%)成为你父亲的遗产,应该由你母亲、你、你爷爷、你奶奶四人分割每人得到12.5%。你的叔伯们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到你奶奶去世时,你奶奶所继承的12.5%应该由你爷爷和他们的四个儿子(共为5人)继承,对于已经去世的,应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其份额,即你有权代替你父亲继承一份,12.5%的五分之一为2.5%。你爷爷还在世,他的12.5%目前还是他的,只能在他去世处理,现在不能分。综合以上情况,目前该房的产权情况是:你母亲有自己的50%+12.5%=62.5%;你和你爷爷每人有12.5%+2.5%=15%。其他叔伯(或其代位继承人)每人有2.5%。如果你母亲把她的份额全部赠与给你,那么,你就有62.5%+15%=77.5%,这怎么会是“只有1/5”呢。至于他说的“第二,如果其他4个弟兄家里不要这份遗产(很有可能他们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财产,他们不可能不要的(天底下不会是只有你一个人“贪财”吧)。关键是作为“专业律师”不能以“他们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说这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所以,这一说法是违法的,不是律师应当出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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