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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应当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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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的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霸权,破坏危险的,必须立案追究。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者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就足以霸权交通工具,破坏危险,威胁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必须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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