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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赔偿是有时效限制的。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两年。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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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民、法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没有申请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不能置之不理,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行政复议机关有主动履行决定赔偿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履行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时;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时;三是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赔偿的决定包括: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复议机关的主动决定赔偿是行政复议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因为国家赔偿的一般原则是“不请求不赔偿”,即公民、法人如不提出赔偿请求,国家则不予赔偿。但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相比是“弱势群体”,如果在其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就有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损害。行政复议机关的主动决定赔偿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既可以有力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又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如果要先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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