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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时条例》的规定,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需要办理居住证。申领居...
可以办理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居住证办理条件1、来居住地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①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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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户口本可以用来办理居住证;二,其他可以用来办理居住证的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包括: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8)外籍人员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可以办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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