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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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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构成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属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非法集资数额如何认定,关于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数额一般来说本金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实务中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是否作为定案数额,从理论上是对于归还部分也算涉案金额,实践中法官也会判定这部分数额为涉案金额。在这点上应当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开来,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归还的部分当然不能算犯罪金额,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作为辩护律师辩护重点不应在这点上与公诉机关辩驳,辩护律师重点是放在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上,2作为网贷公司从投资到结算都在网上进行或有提示或痕迹,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中难免千篇一律的作法,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找出这些证据上的瑕疵与漏洞,逐个逐个进行比较与核对,提出哪些不能作为定案金额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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