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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老兵家属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对在农村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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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优抚政策,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退伍军人,享受与其他退伍军人同等的生活、医疗等养老保障待遇。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上述人员,可以纳入当地政府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范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照顾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对于在农村和城镇没有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度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助的农村退役士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不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达到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达到530元。注:生活补贴标准表①乡镇退伍红军老兵:50520元/年;②乡西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年;③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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