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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需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是否可以拒绝探视?

2024-11-17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另一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那么作为父母双方都有权享有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我们无法通过任何手段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当对方未履行抚养责任时,作为子女利益代表的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尽快支付相关款项或者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在此过程中,对方依法享有的探望权不应受到任何影响或剥夺。 如果你们在离婚协商过程中达成了不需要对方承担抚养费用的共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拒绝对方的探望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正当权益,而你则负有协助对方实现此项权利的义务。关于探望方式及时间安排,法律允许你们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需由法院进行裁决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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