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四)以行医为名骗取病人钱物;(五)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前两款处理。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药品等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以营利为目的,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0人已浏览
1,249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