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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
一、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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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1、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相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品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1、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相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品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1、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相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品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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