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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包括: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及会议通讯权: 三、调查取证权: 4、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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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守所、执行机关应当注明办案单位告知的情况。律师要求会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事先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许可。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律师持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决定及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述案件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 2、核实证据权。 3、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5、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有予以保密的义务。 6、会见通信权。 7、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8、申请调取证据权。 9、获得通知权。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等。 10、提出辩护意见权。 11、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12、拒绝辩护权。 13、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 14、其他权利。
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 通过审查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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