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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16条规定,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
一般一人一个。如另一方不适合孩子随其共同生活,则可判孩子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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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男方不适宜抚养孩子,且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2、如果女方不能证明上述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3、当然,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也可以向法院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4、所以,在抚养孩子的法律权利上来讲,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双方都争孩子,这是好事,总比都不想要孩子要好很多。但是,在这里必须明确一些问题。首先,在心理方面,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不斗气,不能为面子,不能为了满足老人的感情需求而争夺监护权。第二,在法律上,孩子越小,越倾向于被女性抚养,这实际上是孩子的心理和身体成长所必需的,这完全是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法律本身不偏向于女性,所以在双方获得监护权时,要客观科学地考虑孩子的年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孩子的意志、大人的工作特征、经济收入等综合条件,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带孩子来。同时,要相信法院的判决,在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后,对孩子来说是最好的选择。第三,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为了私利而恶意抢劫孩子,从而加剧矛盾,甚至影响对方正常探望孩子。这是对中国儿童最大的伤害。总之,如果多从孩子的角度,和第三方的角度,来理性、客观看待和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答案就会明朗很多。
孩子可以都跟母亲姓。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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