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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展览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规范和展览条件的文物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新规定如下: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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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缴的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归还所有人。前款规定以外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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