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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公司法资本公积转增的规定是什么

2024-09-05
一、背景情况 近期在不同项目中分别碰到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项,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25%的限制,各中介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且历史上已存在的资本公积转增事项,验资机构亦存在着不同的把握尺度。 网络及各种论坛上关于前述问题亦存在不同的观点,但究其实质为《公司法》所述的“法定公积金”仅为盈余公积金还是既包括盈余公积又包括资本公积,不同的范畴直接决定25%线适用的范围。 二、相关规定及分析 (1)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分析 前述条款分别出具“法定公积金”、“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的表述,个人理解,“公积金”应为总括性概念,其总体用途为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及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包括股本/资本溢价及其他资本公积,其显著的用途限制为不得弥补公司亏损,仅能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及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公积金的特征性用途为弥补公司亏损。因此,从立法逻辑角度考虑,法定公积金应不同于资本公积,其与资本公积均属于公积金的组成部分,但相互之间应不存在交差或重叠的部分。 从会计角度而言,净资产=注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并未出现法定公积金的表述。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盈余公积的来源为从净利润中提取,其具备的用途之一亦为弥补公司亏损,因此,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从净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计入法定公积金的表述,《公司法》中规定的法定公积金即应为会计中的盈余公积金。 三、结论 综上,个人理解,《公司法》中关于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25%限制应适用于会计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限制。因《公司法》就法定公积与资本公积用途管制方面的显著不同,因此法定公积金不同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受前述25%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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