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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1]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
监外执行在犯罪的话应该按照所犯时间的严重程度的进行判决,所以收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监外执行,是指一些犯罪嫌疑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被依法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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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无经常居住地的监外执行的地点可以是户籍所在地也可是经常居住地。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方式,它是指由于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因此能按照法律规定,在监外来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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