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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
三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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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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