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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渎职判刑几年的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玩忽职守犯罪立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2、造成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总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总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但总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特殊渎职罪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1、该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2、具体量刑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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