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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股东转让股权不承担亏损的法律依据

2022-03-21
我是会员律师,李律师。介于您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那么当您的公司至今仍分配利润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其他股东既不同意收购您的股权,也不分配利润,那么您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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