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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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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法院在开庭后两个月内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经我院院长批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和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案件太多,延期审理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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