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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些与交通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证据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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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公交认字(2010)第XX号时间:年月日时分许天气:交通事故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张X,男,37岁,号:*******,市区人,持A2型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市*******。李X,男,52岁,身份证号:*******,省XX市人,骑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交通警察(签字):2010年9月10日交警大队印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注明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和责任或事故原因(5)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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