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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证...
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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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这个问题。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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