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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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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标准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元.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然后第四条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五元到三十元;(二)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辖区内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金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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