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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
1、债权债务是一种相互依附的关系。 2、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即外界单位个人欠自己一方的债,对方有偿还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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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4、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属于资产。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於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於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2、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债权债务是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4、债权债务的免除(一)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二)根据第91条第5项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1、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2、免除为无因行为。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3、免除为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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