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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保护。 2、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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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保护。 2、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妥当处理派人保护而发生严重后果时,还可以追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相应的责任。
保护。当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威胁到什么程度,然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举报、控告、举报的形式和要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告、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和举报人说明诬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和举报的事实同,甚至是错告,也要严格区分诬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举报、控告、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可以。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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