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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回应遭挟持事件处罚

2023-06-10
9月7日,有网友反映与另一女乘客共乘一辆滴滴车辆,但司机疑似精神异常,挟持两人在高架路上不肯减速停车,同时App页面一键报警的按钮也没有实质作用,最终以跳车威胁迫使司机停车,才得以下车。9月10日晚,滴滴公关人员回应称,经调查,司机和拼友对接车位置、行车路线发生争执,未按照乘客要求及时停车而引起乘客恐慌报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平台已对当事司机进行永久封禁。 对于该事件,9月10日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官方微博通报称,经核查,事发当天,张女士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乘坐网约车出行,随后因接车地点和行车线路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张女士搭乘滴滴公司提供的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当事司机吕某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因滴滴公司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章,9月10日,市交通部门已依法依规对滴滴公司开具《案件处理告知书》。 滴滴回应遭挟持事件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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