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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方式,是否愿意继续受到合同约束的选择权在...
1、《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为了防止合同僵局的出现,在第580条中变通地赋予了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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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为了防止合同僵局的出现,在第580条中变通地赋予了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请求违约方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事实上无法履行等,违约方也可以起诉请求终止合同。
违约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合同违约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来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因此,违约方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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