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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参与的,主观上不是完全自愿或自觉的。客观来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最小的共同犯罪分子。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正确适用威胁从犯的刑罚,首先要科学理解威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而言,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胁迫程度。第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查明上述威胁从犯情节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威胁从犯的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从犯和主犯的量刑肯定会有所区别,但有水平的辩护人也不可能从头到尾都只有这一条辩护理由。假如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想请律师,只是想要参考对从犯的辩护理由,这样的想法本来就不是正确的辩护态度。因为辩护理由是灵活多变的,不能参考范文生搬硬套。
1、抢劫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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