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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1、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
第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事人在侵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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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离婚精神赔偿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财产补偿也是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是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之后也是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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