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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组织卖淫罪

2022-08-06
原判决所定罪名“组织卖淫罪”有误,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组织行为,核心特征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因此考量是否为组织卖淫,还是协助卖淫,应比照“控制”行为进行全面比较与分析。 本案中,从一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卖淫行为由本案另一被告李新颖统一安排、调度,并由其统一收款、付款,因此不难看出本案所涉几名卖淫女均由李新颖控制,上诉人未体现出这种“控制性”。 上诉人在本案中仅负责为李新颖寻找卖淫女,或者别人找到卖淫女后其负责接过来,这种行为缺乏组织性,因而是典型的协助卖淫行为,而不是组织卖淫行为。 3、本案即使认定上诉人犯组织卖淫罪,综合其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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