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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并不是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 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并不是说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的。 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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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规定了离婚两种途径: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一方起诉离婚。在诉讼离婚中也是本着促使双方和好的原则在第一次审判是坚持一般不判离,时隔6个月原告一方又起诉,说明双方确实无和好的可能,感情破裂,再维系名义上的夫妻关系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在当事人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时一般会判决离婚。 法律在设计时已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及期望家庭和睦的理念,已经考虑了双方的因素,再说了法律也不是万能胶,无论何时何地何事都可。
是否判决离婚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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