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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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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有: 1、费用承担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了解的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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