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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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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叶探望权纠纷原告:刘被告:叶案由: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 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 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 3、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 4、每年国庆节由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天。)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生女叶乂归被告叶乂乂,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一到两天告知即可探视。双方后,被告叶幻(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的义务,剥夺了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为此,原告根据《》和《》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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