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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正常的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 第二,在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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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据的法律: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具体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与非罪还要注意以下几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人的目的一是想占有对方财物;二是利用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前两者行为人心理状态一直保持不变,其结果一是承担合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随着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变化,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就会发生变化。行为人开始以欺骗方法想占有对方财物,随后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如全面履行合同,行为人将有利可图而履行合同,此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消失,其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但由于害怕刑事追究,又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刑事责任被免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但主观上没有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只是想签订合同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随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人的意识发生变化,其主观上已不在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铤而走险,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形如下:(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如果对方的行为符合上述欺诈行为,则可能构成合同欺诈罪。合同诈骗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无需当事人自行起诉。当然,如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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