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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项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
传唤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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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均有权依照规定查阅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人民法院也应当为上述人员依法查阅庭审录像提供便利,如审判程序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等等。因此,对于离婚案件而言,法院在审理时也是需要全程录音录像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有权看庭审录像,也可进行复制,然而,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多数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多数案件不会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无法通过庭审直播网进行观看庭审直播,因此,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庭审录像,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具体由法院进行审批,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当然,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一般假酒案公安机关的处理:制造和销售假酒,根据情节的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有可能会被判处不同金额的罚金和有期徒刑;如果销售金额特别巨大的,还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规范。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第三百四十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三百四十一条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第三百四十二条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第三百四十三条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百四十四条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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