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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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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贴。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四)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五)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六)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七)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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