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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清算: 1、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 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
《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75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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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面是企业清算的流程: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1.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2.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3.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4.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5.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6.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如下: 1、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 2、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 3、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 4、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 5、因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 6、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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