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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或退还,且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尚未构成侵占罪,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可以...
1、标准为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000。由于财产的价值随着损失和市场波动而变化,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重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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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或退还,且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尚未构成侵占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罪的立案标准 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侵入罪的起点金额是构成侵入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是侵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违法转移到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入罪必须占有金额大的财产,司法解释标准为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为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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