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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债权代位权转让规定如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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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人提起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 主债权转让后,权利一起转让。原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作为从权利,代位权具有对债权的从属性。随着债权的移转而移转,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人不能将其与债权相分离转让,也不得与债务人协议放弃。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同时取得债权从权利,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仍与人因债权转让而丧失债权,不再享有债权从权利。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债务人,可以进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主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如果原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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