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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
在下列情况下,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年龄不满18周岁的;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求的;出售或出租村内住房;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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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1、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2、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3、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4、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5、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6、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7、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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