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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补偿甚至可能低于只补偿房屋的方式。 还有一种情况会对宅基地单独补偿,就是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建房就遇到征地拆迁,这个时候,由于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所以,要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补偿,这种情况下,要么重新安排一块面积差不多的宅基地,要么按照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现对未过户宅基地拆迁补偿主体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是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未过户宅基地拆迁补偿主体应为原权利人。 第二、买卖宅基地而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需要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买卖合同有效,则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给付获得的全部补偿;如果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根据无效的过错责任,主张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建议买受人在征收或拆迁开始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合同被法院确认有效后,持生效的判决或调解文书主张补偿与安置。另外,如果是继承未办理过户,则宅基地拆迁补偿主体应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指定的人。
宅基地收回拆迁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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