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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不到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较大,被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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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具体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1、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超过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超过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济补偿金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的税率,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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