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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
继承人要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行为。只要其放弃继承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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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是有时间规定的,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明放弃继承,若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谓遗产处理前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 若在遗产分割开始后继承人反悔或表明要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明文规定该行为无效。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法律对继承权的放弃的规定:1、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2、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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