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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信用卡并使用属于抢劫罪的范畴。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
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2、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所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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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抢劫信用卡如何计算抢劫数额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即: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补充规定,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一规定,使得抢劫信用卡犯罪的惩处体系更加完备。即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1)卡内余额全部被消费、使用的,以其消费、使用金额为抢劫数额; (2)卡内余额部分消费和使用的,对未消费、使用部分不计入抢劫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抢劫信用卡后未消费和使用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由于银行业的繁荣、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是完全可能成为抢劫犯罪分子获取抢劫财物的手段,针对这一新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一、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怎么认定抢劫信用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大多是行为人在抢劫其他财物时抢到了信用卡;也有的是直接针对信用卡实施抢劫行为。抢到信用卡之后,有的拿去使用,也有的并不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抢到信用卡后也未使用的,对抢劫信用卡的行为,自然没有单独评价的必要,即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不使用的,不能定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要根据是当场使用、事后使用,还是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作不同的定性和处理。当场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的,应定抢劫罪;事后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则应定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二、抢劫毒品怎么认定抢劫毒品后并持有的,应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理由是: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而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就是抢劫毒品后又实施的其他毒品犯罪的行为,因此,要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罚。抢劫毒品后并持有。不同于一般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一般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如抢劫一般财物后销售或毁弃,销售或毁弃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还是所抢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但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的新法益.所以抢劫毒品后并持有的,应构成两罪。
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2、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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