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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旧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自2018年以来,政府分类补贴发生了很大变化,将中央财政补贴对象限制为四类人员,即:贫困户(未脱贫)、低收入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非上述四类人员,或已脱贫的低收入/五保/残疾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修复加固6000元,重建2万元。?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发政策县(市、区)、省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2000元,按改造方式安排。除中央、省补贴外,其他政府补贴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财政应当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宅基地上翻新后的旧房仍然属于原房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旧房改造补贴政策将补贴对象限定为贫困户(未脱贫)、低收入家庭、五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四类人员,其中修复加固补贴6000元,重建补贴2万元,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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