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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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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当对方下落不明时,夫或妻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这宣告死亡。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或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最终都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不过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尽量找出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杳无音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和正确运用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但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本案中,周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诉讼人,应一并作为原告起诉,且他们也未推选代表人,周某单独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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