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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需要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协查的,可以发协查函。必要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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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制作《商务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部分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按前款(二)(三)(四)项处理。
商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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