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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作业中,船舶应派人看舱,指导装卸工人按计划积载图(表),装货顺序、部位装舱,堆码整齐。整船散装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测定装前、装后水尺。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个别包装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记录证明。如发现装舱混乱,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要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记录证明。对于装舱质量符合规定,但理货计数发生争议时,对少量货物,应当场实事求是地澄清;对大票货物难以当场澄清的,可编制港航记录,列明双方有分歧的数量,不再进行翻舱。必要时,起运港可派员随船至到达港共同监卸计数。
港口或航运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一、港口在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航、港单位签订协议;航运单位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港口签订协议;二、货物的起运、到达都经过企业专用码头或自然坡岸的,由航运单位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按规定必须提出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可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月度运输计划平衡核定后,由港、航单位共同协商确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一经对外签订,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按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必须征得各有关港、航单位的确认同意。确认合同的方式(包括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含电报、电话记录),并注明计划和合同号码。
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所收取的保价费,按参加水路运输的港、航企业均等受益的原则进行清算,具体办法如下:一、属于航方或中转港口应得的保价费,由起运港在解交运杂费的同时,解交保价费;二、属于到达港应得的保价费,由起运港直接与到达港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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